6月12日,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《关于优化店外经营和流动摊点管理与服务的指导意见》。《意见》提出,允许各地利用具备条件的城市广场、空旷场地、闲置建筑等,发展地摊经济、集市贸易,不再将以上内容作为城市管理考核事项。
鼓励提倡设置早市夜市、便民市场。允许街道办事处利用空地、闲置土地等设置早市夜市、便民市场,引导流动摊贩集中经营、规范经营,形成规模效益。
适度放开流动摊贩占道经营。允许流动摊贩在城市次要道路、背街小巷、小区周边等区域避开早、晚交通高峰期,限时、定点经营。
允许大型商场、超市店外促销。大型商场、超市可以利用店外自有区域开展室外促销活动,展示、摆放促销物品。促销活动设置氢气球、拱门,按照规定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,应取得行政审批手续。
允许临街商户适度店外经营。临街商户在不占用盲道、人行道情况下,允许店外摆放货物,开展经营活动,设置顾客临时等候区、就餐坐席。
允许快递企业临时占道派送。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非早、晚交通高峰期,允许快递企业的经营门店临时占道分拣、派送。
《意见》要求,坚持适度、有序放开原则。安排店外经营、流动摊点、夜市早市等,不得影响基本的城市道路通行,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;不得侵占和破坏城市绿地,不得产生噪声扰民和油烟污染环境等。
城市管理部门严格遵循“721”工作法,把服务摆在优先位置,用心服务、细致服务,主动、耐心告知商户、摊贩等群众实施店外经营的条件和注意事项。
巩固已有城市管理成果,管理要更加精细。强化商业、餐饮等重点场所监管,处理好繁荣与市容的关系。坚持文明执法理念,一般违法行为纠正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。
全力提升环境卫生服务保障水平。城市管理部门在做好秩序维护的同时,对夜市、流动摊点、临街餐饮店等集中的路段,增加清扫频次,实施高压冲洗,做到路见本色;及时清运生活垃圾,做到日产日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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